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
日前,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卫生计生委新修订下发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为贯彻落实《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医院医药购销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医药购销环境,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制定了《药品购销廉洁协议书》和医药购销廉洁协议备案表,旨在进一步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药品经营秩序,有效防止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协议书对省二院和药品供应商双方在采购供销方面的责、权、利等做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医院不得以暗示或任何形式向药品供货商索要回扣、提成、有价证券、现金、信用卡、购物卡等。如果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药品供应商应予拒绝,并有责任如实向省二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二是药品供应商不得暗中给予医院工作人员回扣,不得以提成和赠送有价证券、现金、信用卡、购物卡、宴请、娱乐及提供国内或境外学术活动等手段影响医生的用药选择权。三是药品供应商洽谈业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省二院指定科室或者办公室联系商谈,不得借故到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或向介绍人提供任何好处费。四是药品供应商如违反以上条款,经核实,院方给予警告后而又拒不整改的,省二院有权终止购销合同,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予以处理。五是省二院工作人员如违反以上条款的,医院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制度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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