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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工耳蜗等13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续签的通知公告
更新时间:2026-05-11 16:12:44 | 点击次数:

根据甘肃省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1〕101号)精神,现就人工耳蜗等13类医用耗材集采协议续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采购范围

1.国家组织的人工耳蜗和外周血管支架类集采第二协议年、骨科脊柱类集采第三协议年;

2.甘肃省组织的外周血管介入类微导管(含套装)、微导丝、明胶海绵、栓塞胶、栓塞微球等5类医用耗材集采第二协议年;

3.京津冀3+N联盟冠脉扩张球囊集采第三协议年;

4.陕西省牵头组织的心脏起搏器接续集采第二协议年;

5.福建省牵头组织的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集采第二协议年;

6.辽宁省牵头组织的输液器和血液透析浓缩物2类集采第二协议年。

(三)执行时间

2026年5月31日。

二、具体步骤和操作方法

1.中选产品关联。各中选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产品项目关联”,将增补中选挂网产品与中选目录进行关联。中选产品关联应于2026年5月22日前完成。

2.配送关系维护。2026年5月20日前,中选企业应对上一年度已维护的配送关系完成调整确认。如配送企业在采购协议期内无法正常履行配送义务的,中选企业应及时向所属医保部门报告并更换配送企业,相关采购协议配送关系予以终止。

3.协议签订。我院将于2026年5月26日前完成协议签订,生产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6年5月30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4.产品质量监管和配送服务。中选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 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我院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对于不响应采购需求、供货规格不全等失信行为,将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要求,对相关生产、配送企业进行失信行为处置。对采购周期内发生的不诚信行为,我院有权上报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有关规定处理。

三、采购平台

各单位通过甘肃医保公共服务网(https://ybdzpz.ylb z.gansu.gov.cn/hsa-local-prod/web/hallEnter/#/Inde x)进入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 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

四、协议签订

请相关供应商携带以下资质于2026年5月26日前来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南楼体检中心4楼410招标采购科办公室签订三方协议。

1、供应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书。

3、国产产品须提供厂家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进口产品提供国内总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

5、各级代理完整的产品授权书。

注:以上资质全部加盖公章按照顺序装订成册(胶装)

  生产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6年5月30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工作。配送企业及中选企业在我院签订协议10日后仍未完成协议签订的,将上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请相关配送企业及中选企业按时完成三方协议签订操作,确保人工耳蜗等13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续签工作平稳落地,让家门口的患者用上质优价廉的产品。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招标采购科

联系方式:0931-6969317

/封面.docx

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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