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临床医学院
通知公告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正文
关于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制剂楼维修改造项目招标监理公司公告
更新时间:2026-06-18 09:35:09 | 点击次数: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制剂楼维修改造项目监理服务项目

2.项目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西街1号(医院院区)

3.监理工作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机电安装,建筑装饰等改造项目。本项目要求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服务,包括对变更的合理化建议及审核等服务;竣工资料、竣工结算及竣工验收阶段;质保期阶段的全过程监理。

4.项目预算金额11880元

5、监理服务期限:自施工开始至工程验收、竣工结算和审计结束。

预计工期30日历天,如有变化以实际全部最终完工时间为准,不得增加任何相关费用;

二、招标范围

1. 监理服务内容: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协调各方关系等;

保修阶段:监督施工单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2. 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 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及机电安装甲级资质;

3、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并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

4、本项目拟配备人员不少于3人,驻场人员1人。其中: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建筑工程不少于1人、机电安装不少于1人),须具有有效的岗位证书。

5.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项目需求

(一)监理服务的范围: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廉政建设、环保管理等。

(二)监理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费的95%,剩余5%监理费待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一次性付款。

五、具体监理要求

1、监理范围

本项目所有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安装、设备安装等全部工程)的全部监理工作(包括施工阶段及审计移交、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等阶段)并对本工程施工及缺陷责任期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全过程进行把控。

2、监理目标要求:

2.1要求监理单位对本工程施工阶段投资、进度、质量进行控制,参与施工阶段合同签订和合同管理并及时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1.1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发包人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2.1.2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施工承包人采取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2.1.3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2.1.4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

2.1.5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2.1.6协助发包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2.1.7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发包人。

2.2中标单位不得对本工程监理工作进行转包。

3.其他说明

)监理服务的内容: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建设部发布)、监理合同条款及公认的监理职业准则执行监理工作。开展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报送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按建设单位要求确定;

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3、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6、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监理例会以及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7、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审查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保证措施;

8、发布开工令,批准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9、审查承包人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

10、建立监理的见证取样工作体系,确保试验真实准确;

11、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必要时报业主;

1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性能与数量;

13、审查并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施工计划进度的执行情况,如实反应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并提请业主对可能影响总进度计划的因素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提出施工计划调整方案并予以审查;

15、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6、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代表、承包人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业主,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7、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18、审查承包人提交的交工申请报告,并按最新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评定行业标准的要求,科学公正地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19、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建筑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办法》规定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0、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组织项目中间验收及专项验收工作;

21、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22、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23、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竣工结算文件,协助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24、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程以及本项目环境管理计划(EMP),实施环境保护监理;

25、实施施工安全监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组织定期周、节前、开停工前安全检查;

26、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规定的其他监理工作;

27、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报告与时间表:

1、工程监理周报

监理工程师每周应向建设单位和上级监理机构报送工程监理月报,其内容包括:本周工程概述,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支付、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本月监理工作小结等。

2、监理工作报告工程结束时,监理工程师应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监理机构及工作起止时间,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和设施。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监理及合同管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工程费用分析,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监理工作报告提交时间为工程验收后的30日内。

3、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1)监理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反映工程监理活动的全过程。

(2)监理文件归档与保存应符合国家及部、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监理文件归档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的10日内。

)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的目标是按照监理合同中要求,提供优质的监理服务,确保受监理项目按下列要求实现其建设目标。

1、工程质量目标:

(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3)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地基、主体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4)杜绝工程质量特别重大、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减少生产质量问题。

2、安全生产目标:

(1)无重大施工安全事故,杜绝责任死亡及以上事故。

(2)无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3)控制一般责任事故。

)监理工作标准及人员要求

投标单位应针对本工程的规模、特点、需求,配置的人员、器具等不低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发布的四个标准要求,同时严格执行四个标准中的有关要求,即《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监理工器具配置标准(试行)》《工程监理资料管理标准(试行)》。

其它补充事宜:满足要求的供应商需携带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起5个工作日

提交报名资料截止日期及地点:

时间:2026年6月26日 17点(北京时间)

地点:行政楼507基建科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马老师  0931-6969359




友情链接
 门诊咨询电话:0931-6969600(白天)0931-6969601(夜间)
工作日投诉电话:0931-6969399 非工作日投诉电话:0931-6969601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西街1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002000194号 陇ICP备15002749号
 本网站信息仅做健康参考,并非医疗诊断和治疗依据,具体诊疗还请遵照经治医师意见
事业单位标识
  • 微信公众号
  • 微博
  • 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