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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加强廉政学习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3-11-20 10:46:09 |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政学习,提高反腐倡廉政策理论水平,增强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能力,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依据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委(党组)中心组廉政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拓展学习内容,丰富学习形式,完善学习制度,不断增强学习效果,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障。

        第三条  党委(党组)中心组廉政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一)反腐倡廉建设理论;

(二)反腐倡廉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三)反腐倡廉法规制度;

(四)反腐倡廉形势任务;

(五)反腐倡廉建设先进经验;

(六)勤廉兼优先进人物事迹;

(七)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等;

(八)其他需要学习的内容。

        第四条  党委(党组)中心组廉政学习采取专家辅导、集体研讨、自学和专题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体学习研讨应精心设计主题,认真安排重点发言,深入开展学习交流,根据需要可组织开展专题讲座、辅导报告。县级以上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廉政学习。

中心组成员应结合分管工作加强廉政自学,撰写读书笔记和学习心得体会。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应对领导干部廉政自学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中心组成员可根据廉政学习主题,结合所在地区或部门实际ꎬ确立调研课题或专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加强对中心组廉政学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中心组廉政学习考勤、集体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学习考核等制度,根据中央、省委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中心组廉政学习计划并抓好工作落实。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党委办公厅(室)和宣传、组织部门,共同做好中心组廉政学习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委宣传、组织部门在督促检查下级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时,应将开展廉政学习情况列入重点督查内容。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时,应将党委(党组)中心组开展廉政学习情况列为检查考核内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年终述职述廉时,应包括组织开展和参加中心组廉政学习的内容。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商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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