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从业规范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四章 医师规范
第五章 护士规范
第六章 药师规范
第七章 医技规范
第八章 其他规范
第九章 实施监督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