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临床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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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家庭共济使用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3-03-14 08:59:29 | 点击次数:

        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2022】74号文件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升省直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水平,根据(甘政办发【2021】111号),《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主要是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一、使用注意事项:

1.家庭共济账户可以用于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家庭共济账户创建人为甘肃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且参保状态正常(含职工和居民医保)。
3.家庭共济账户的创建人及被共济人同一时间只能参加一个家庭共济关系。
4.家庭共济账户创建人向共济账户划拨金额不受限制,划拨次数不受限制。
5.家庭共济限在本统筹地区使用,不能异地使用(省内和跨省都无法使用)。
6.创建家庭共济账户在前,刷卡结算在后,(即绑定在前,使用在后)。
7.被共济关系成员中是职工医保参保人的,当次发生的个人自付费用,优先使用本人个人账户资金。
8.被绑定人在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部分时,系统会自动关联到家庭共济账户信息,结算时不需要提供和刷创建人的医保卡。
9.家庭共济成员中最后一人移除后,家庭共济账户自动解绑。

10.兰州地区实现了省直医保和兰州市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的互联互通,即省直参保人创建共济账户可以给兰州市参保人员使用,反之,兰州市参保人员创建共济账户可以给省直参保人员使用。

11.被共济人使用家庭共济账户在住院、门诊结算有共济账户基金支出的,全省在拨付个人账户时据实拨付,不预留。

二、如何操作详见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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